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5-5 17:00:49 浏览:1455 次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8日
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委会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年度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试行)》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保障、禁烧成效以及综合利用成效三个部分。夏、秋两季分别采用百分制办法进行考核,所有扣分上限以该子项最高分值为限,扣完即止。年度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考核结果为权重综合评分,其中夏季权重占40%,秋季权重占60%。
第五条 考核方法采取自查自评与省环委会考核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要对本年度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考核自评情况(自查评分表及考核评分相关证明材料)。省环委会在结合各地自评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逐项打分,按照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为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自评报告,省环委会将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收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查及评分建议,并综合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以及日常督查情况,形成初步评分意见,并将初评结果告知各地,与各市(州)政府限期核对评分情况,最终确定得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的大气污染事件或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地区,考核得0分,全省通报批评,并在省级媒体曝光。
第九条 省环委会每年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年度考核结果与现代农业技术推广、节能环保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资金项目挂钩,对排名靠前的市(州)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环委会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
附 件: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考核自评表(试行)
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年度考核自评表(试行)
(2016年度)
项目 |
考核指标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夏季 评分 |
秋季 评分 |
情况 说明 |
组织保障 (10分) |
组织领导 (3分) |
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夏收、秋收前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
1.未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扣3分; 2.未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发展规划的,扣1分; 3.未制定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或未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的,扣1分; 4.夏、秋两季部署工作延后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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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责任 (2分) |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田块包干到人,制订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1.未全面签订责任状的,每缺1层扣1分; 2.未制订禁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实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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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 (2分) |
制订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
1.未制订宣传工作方案的,扣2分; 2.现场抽查民众不知情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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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巡查 (3分) |
联系实际制定巡查方案和督查办法,组织乡镇等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工作,值班电话保持畅通,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和督办。 |
1.未制订巡查工作方案的,扣1分; 2.未制定相关惩处措施和督查办法的,扣1分; 3.现场巡查工作不落实的,发现一次扣1分; 4.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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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烧成效 (30分) |
大气质量 (15分) |
秸秆禁烧期间大气环境质量应保持良好,不发生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天气。(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因秸秆焚烧在人口集中区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造成机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出现一次(天)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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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点监测 (10分) |
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黑斑(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1.卫星遥感监测每发现并核实一处火点扣2分; 2.省环保厅无人机巡检每发现一处火点或有焚烧秸秆痕迹田块扣0.5分(卫星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发现火点不重复计算); 3.群众投诉经核实一处火点/黑斑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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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 (5分) |
接省环保厅通报秸秆焚烧火点/黑斑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理处罚情况。(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1.未对出现3个火点以上的乡镇干部作出相应处理的,发现一个扣1分; 2.未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罚或上报情况的,发现一个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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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 成效 (60分) |
秸秆还田 (30分) |
结合我省农作物种植结构特点,建立以秸秆还田为主,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严格农机准入条件,坚持农机手培训制度,按照要求执行农作物秸秆留茬高度。(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1.秸秆还田率达到60%,每降低1%扣1分; 2.未制定和执行农机准入条件,发现一个县(区)扣5分; 3.未做到农机手培训全覆盖的,以100%为基数,每降低2%扣1分; 4.未达到国家、省农业部门规定农作物秸秆留茬高度的,每超出2厘米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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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 (15分) |
建成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化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多措并举,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以及燃料化等产业化格局。(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1.未建立完善高效收集体系的,秸秆还田剩余量收集率未达100%,每降低1%,扣1分; 2.未建立专业化储运体系的,回收秸秆储运率未达100%,每降低1%,扣1分; 3.未能形成产业化利用格局,不足以消纳秸秆还田剩余农作物秸秆的,秸秆综合利用以100%为基数,每降低1%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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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 (15分) |
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充分利用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等手段,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奖惩机制。(各地市级禁烧办提供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
1.未安排秸秆年度工作经费的,扣5分; 2.未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扣5分; 3.未提供金融信贷支持的,扣5分; 4.未执行有利的土地和电价政策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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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分 |
夏季评分×40%+秋季评分×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