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8-2-12 9:18:53 浏览:737 次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函[2018]14号)要求,我市定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组织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现将《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余思哲 李大杰
电 话:13886360122 13476560134
单 位:孝感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张传钊
电 话:0712-2889375
单 位: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普查实施方案
孝感市环境保护局 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5日 2018年2月5日
附件1
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源锅炉普查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函[2018]14号)的要求,按期完成我市生活锅炉污染源普查工作,依据《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审议稿)》和《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审议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生活锅炉名录库。2018年2月10日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二)形成普查报告并按期上报普查信息和数据。启动入户调查,2018年11月底前初步形成锅炉普查报告,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
二、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助,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三、工作内容
(一)普查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生活源锅炉是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 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二)普查范围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单位;相对集中居民区的锅炉产权单位;拥有或使用的符合上述生活源锅炉界定要求的锅炉均要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其中,若实际达到1 蒸吨/时(0.7mw)要求,但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2017 年锅炉存续,改造后存续,但停用、备用的也应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2.2017 年内已淘汰的生活源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已完成“煤改气”锅炉按照改造后的情况如实填报。
3.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2017 年内已完成“煤改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4.按照不重复入户普查原则,纳入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不单独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使用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5.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且对外提供供暖服务的不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若不对外提供供暖服务,锅炉仅在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或周边居民区使用的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1.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机构类型、详细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投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2.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平均灰分、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煤质分析数据,并附相关有效检测报告;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量;燃气类型与消耗量;生物质燃料类型、消耗量与成分。
3.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4.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普查机构
编制辖区内锅炉普查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成员单位间的分工协助,组织质量评估和质量核查工作,开展工作督办并按期通报,汇总上报普查信息和数据,编制普查报告,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查工作。摸清所在区域生活源锅炉分布情况和每台锅炉使用信息,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查清生活源锅炉基本信息、锅炉运行和污染治理情况;要高度重视清查工作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中质量控制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和清查结果汇总。完成清查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并将生活源锅炉名录反馈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区域内所有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的生活源锅炉使用登记信息(详见统计表),包括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设备型号、使用登记证编号,以及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设备使用地点等信息。配合办做好锅炉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级环保部门汇总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基本信息和污染物信息,审核管辖范围内的锅炉普查名录、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指标,做好锅炉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其他成员单位按《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中的职责分工,配合完成锅炉普查工作。
(三)专项专题普查团队
立足保证项目(题目)所涉及普查信息和数据的质量,制订质量评估计划,并按省污普办的统一要求开展相关质量评估工作。
五、实施步骤
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从2018年2月开始,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清查结果汇总,2018年10月底完成普查任务。
(一)制订方案,获取名录和相关数据。2018年2月10日前,各地普查机构完成实施方案的制订,报省污普办。各地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2018年2月14日前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行政区域内普查范围内的生活源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二)清查建库。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全市锅炉名录清查工作,确定普查名录,建立全市锅炉名录库。
(三)普查表的填报和污染物产生量及排放量核算。全面入户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锅炉污染物产生量及排放量核算工作,按规定填写锅炉普查表格。
(四)数据审核与上报。2018年11月底前,初步形成锅炉普查报告,完成普查表格审核和报告评审,提交质量核查报告,按期上报普查信息和数据,完成普查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锅炉普查工作由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分工协助,全省各级普查机构分级负责。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普查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
压实普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第一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人。市污普办对各县(市、区)污普办的监督责任,定期开展对各县(市、区)污普办的工作督办并及时通报。
(三)严守质量关口
强调质量优先。制订质量控制计划,通过实地排查、在线监测、多方法印证等方式开展质量核查,提高普查核查效率。确保市级质量抽样核查率不低于国污普办要求,及时提交质量核查报告。
(四)强化监督问责
省污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省内各地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不定期随机抽查核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公开通报;情节严重,影响全省普查工作全局的,将严厉追责问责。
(五)做好宣传培训
按照《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要十分重视普查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锅炉普查,形成公开监督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协查员和授课师资分级分类组织培训。
附件2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 号),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生活源锅炉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指导生活源锅炉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本技术规定所指的生活源锅炉是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 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单位;相对集中居民区的锅炉产权单位;等拥有或使用的符合上述生活源锅炉界定要求的常压和承压锅炉均要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其中,若实际达到1 蒸吨/时(0.7mw)要求,但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2017 年锅炉存续,改造后存续,但停用、备用的也应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2017 年内已淘汰的生活源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已完成“煤改气”锅炉按照改造后的情况如实填报。
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2017 年内已完成“煤改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按照不重复入户普查原则,纳入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不单独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使用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且对外提供供暖服务的不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若不对外提供供暖服务,锅炉仅在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或周边居民区使用的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一)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机构类型、详细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投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燃料煤平均灰分、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量;燃气类型与消耗量;生物质燃料类型与消耗量。
(三)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四)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技术路线
以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掌握的锅炉初步名录为基础,城乡全面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名录。清查工作可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 号)要求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充分采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所形成的名录。
清查实施前,结合集中供暖的区域范围,辅助确定生活源供暖锅炉清查重点区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提供行政区域内煤质、燃油检测等情况给同级普查机构,为锅炉运行情况清查提供参考依据。
清查阶段,结合初步名录清查锅炉基本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
普查阶段,根据生活源锅炉名录与清查结果,填报普查
表,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
图1 生活源锅炉普查技术路线
五、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通过清查建立和完善生活源锅炉名录。
2.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指标解释填报普查表。多个单位共同使用同一锅炉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锅炉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同一单位拥有多台锅炉的填写锅炉数量并对每台锅炉分别填报。
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非一家单位的,由2017 年度锅炉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注明锅炉产权单位;若2017 年度实际使用单位变更,由最终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填报,由锅炉产权单位负责联系变更前使用单位获取运行周期、燃料消耗情况等数据。
3.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填报普查表时需主动出示生活源锅炉相关证照,指示锅炉铭牌,明确锅炉运行周期,能源消耗台账或相关佐证资料,指示污染治理设施并出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扩建、改建相关文件、合同或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若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指标解释要求填报。
4.对于2017 年内锅炉完成改造加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的情况,按照普查时间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状态填报。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普查工作需严格遵守质量控制要求,若在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的普查质量核查中不达标的,需要重新组织普查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1.现场普查人员要核实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质量。重点核证铭牌信息、锅炉年运行时间、锅炉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现场普查人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填报结束后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形式备案佐证资料关键信息。
2.普查对象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3.对生活源锅炉普查进行三级审核,现场普查人员审核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生活源锅炉普查表指标解释要求;普查数据审核人员在现场普查人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数据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普查质量负责人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的解决方案。
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普查对象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现场填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且在线数据经过有效性审核认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湖北省生活源锅炉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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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市州: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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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设备类别 |
燃料种类 |
设备代码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备注:1.该表由质监部门负责统计,并报送至普查机构。2.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普查范围内的生活源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