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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


 

关于发布《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孝感市统计局

 

 

 

孝感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3




附件

孝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孝 感 市 统计局

孝感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3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孝感政电〔20173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

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统筹组织和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强力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共同努力,通过广大普查人员全面、真实、准确、细致的调查和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完成了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实现了普查目标,摸清了全市污染源数量、分布、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污染治理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建立了全市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通过全面审核评估,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数量7764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826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568个,生活源233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为8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1.水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66万吨,氨氮0.49万吨,总氮1.59万吨,总磷0.22万吨,动植物油0.13万吨,石油类20.00吨,挥发酚0.03吨,氰化物0.05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25吨。

两大流域(长江、淮河,下同)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66万吨,氨氮0.49万吨,总氮1.59万吨,总磷0.22万吨,动植物油0.13万吨,石油类20.00吨,挥发酚0.03吨,氰化物0.05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25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8万吨,氮氧化物2.26万吨,颗粒物2.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08万吨。

重点区域:我市不隶属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地区、长三角地区及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故不属于重点区域。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源普查对象2826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孝南区786个,汉川市720个,云梦县380个,应城市338个,安陆市240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87.19%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21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57个,金属制品业239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15个,纺织业187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6.67%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714套,设计处理能力34.23万立方米/日。

2017年末,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6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5万吨,总磷23.11吨,石油类18.96吨,挥发酚0.03吨,氰化物0.05吨,重金属0.25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3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5.93%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75.06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11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75.62%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0.74吨,农副食品加工业32.92吨,医药制造业27.1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82.0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32吨,医药制造业4.31吨,农副食品加工业3.6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53.27%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10.06吨,橡胶和塑料制品4.24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81.07%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8.911千克,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0.18千克,医药制造业1.13千克。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9.48%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3.72千克,金属制品业4.43千克,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0.10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9.79%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100.19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9.96千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6.23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96.00%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24套,脱硝设施54套,除尘设施1507套。

2017年末,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56万吨,氮氧化物0.81万吨,颗粒物1.9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68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19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15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02%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2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3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1.88%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6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50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0.2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74.0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2万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0.19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0.07%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14.28万吨,综合利用量323.1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0.23万吨),处置量91.14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0003万吨),本年贮存量0.26万吨,倾倒丢弃量0.01万吨。

2.危险废物

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40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2.4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11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我市无伴生放射性矿。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7个,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的区县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568个。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60万吨,氨氮0.18万吨,总氮0.97万吨,总磷0.17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4万吨,总氮0.38万吨,总磷0.04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262.47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01.86万吨,秸秆利用量158.26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0.13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03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49万吨,氨氮0.13万吨,总氮0.55万吨,总磷0.13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91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42万吨,总磷0.11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1万吨,氨氮0.02万吨,总氮0.05万吨,总磷5.03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333个。其中,行政村2038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62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1个和23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90万吨,氨氮0.30万吨,总氮0.56万吨,总磷0.05万吨,动植物油0.13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3万吨,氨氮0.14万吨,总氮0.25万吨,总磷0.02万吨,动植物油0.02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57万吨,氨氮0.16万吨,总氮0.32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11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32万吨,氮氧化物0.10万吨,颗粒物0.5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92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9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个。

2017年末,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62吨,氨氮2.64吨,总氮4.11吨,总磷0.20吨,重金属7.04千克。

2017年末,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万吨,氮氧化物0万吨,颗粒物0万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1个,处理污水14730.21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4个,处理污水1021.75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个,处理污水3.66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0个,处理污水0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5755.61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57万吨,氨氮0.24万吨,总氮0.29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0.03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79万吨,处置量1.75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91.95万吨,其中:填埋85.38万吨,焚烧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6.57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8.18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0.62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万吨,医疗废物0.18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0.44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49961辆,工程机械保有量(系统未统计),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73.83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0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0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5万吨,颗粒物0.0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33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0.52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29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0.82万吨,颗粒物0.0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0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氮氧化物0.44万吨,颗粒物0.0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5万吨;

农业机械:氮氧化物0.39万吨,颗粒物0.0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4万吨;

营运船舶:在核算水域内排放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颗粒物0吨;

铁路内燃机车:氮氧化物0吨,颗粒物0吨,挥发性有机物0吨;

民航飞机:氮氧化物0吨,颗粒物0吨,挥发性有机物0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 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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