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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三批) -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

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第三批

 

一、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某牲猪养殖场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孝感市牲猪养殖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常生产,该养殖场主要从事牲猪养殖,现存栏牲猪2071头,养殖场分a、b两区,主要污染物为粪污及污水,b区粪污经猪舍内粪污收集池收集后排入东南侧最后一栋猪舍下粪污收集池,最终在最后一栋粪污收集池口通过吸粪车拖至周边用于种植,无污水排放口。经检查发现该养殖场b区最后一栋粪污收集池口处设置一软管,一端连接收集池底部水泵,另一端通至旁边一处空房,软管经空房内墙壁窟窿伸至空房外,外面有明显排污冲刷痕迹,并有明显粪污,查看软管内有殘留污水,污水排向b区东南侧沟渠,最终排向石板沟水库,查看沟渠上游段沟渠内无粪污痕迹,沟渠内水质较清澈,污水排向沟渠处水质较浑浊且水面有大量泡沫状,沟渠内底泥明显呈黑色状。

经检测:1、外排软管残留水cod2350mg/l、氨氮722mg/l;2、粪水收集池 cod7700mg/l、氨氮444mg/l;3、外排沟渠cod129mg/l、氨氮、3.74mg/l;4、外排沟渠上游cod48mg/l、氨氮1.12mg/l。该(养殖场外排废水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限值要求。

养殖场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4年51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牲猪养殖场涉嫌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2024年5月2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2024年8月20日,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三、案件启示

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存在隐蔽性强、锁定违法证据难的特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做到了接到群众投诉即刻出动执法力量,迅速反应、快速发现、快速取证、快速办理,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打击一案、震慑一片”。

 

二、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汉川某工程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汉川某工程公司露天喷(刷)漆生产作业时产生的油漆(挥发性有机废气)影响到附近群众的正常生活。2024年614日、6月17日,汉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工人在露天喷(刷)漆生产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461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建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反映出企业反映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心理,应当积极配合整改,增强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在现场管理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企业违法事实。同时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有力助推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很快完善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并及时缴纳罚款,保障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

 

3.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袋的生产和销售,印刷间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密闭,印刷、吹膜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安装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车间内直接排放。

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4年6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 2024年8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影像证据、调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让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警示企业和个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4.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抽检。6月27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气密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由于该加油站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造成抽检结果不达标。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治。并承诺今后卸油作业时将严格按要求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减少油气挥发污染。

三、案件启示

本案案源来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办理案件期间,执法人员精心组织,各司其职,注重与第三方检测公司联合行动,获得技术支撑,保证关键证据,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委托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是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回收油品在储运、装卸过程中排放的油气,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防止油气挥发造成的大气污染,从而改善空气质量。通过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障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行,防止设施设备成为摆设,流于形式,将对全加油站全环节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起到警示作用。

 

三、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5.汉川市某科技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21日,汉川市执法人员接到某部门情况反映,有人在汉川某乡镇空地上倾倒泥土。经调查,发现汉川市某科技公司委托一辆半挂车,向湖北某公司院墙东北角的空地上倾倒灰褐色污泥,部分液体流向未硬化的空地上,未采取防渗漏等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该科技公司擅自委托他人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46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7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案反映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不强,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致使部分工业固废出现流失渗漏现象汉川市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相关部门情况反映后,督促违法企业迅速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及时少和消除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四、未批先建类违法典型案例

6.汉川市某家居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与生产调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部门反馈信息,汉川市某家居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当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家居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己建设完工,部分生产设施正在调试。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二、查处情况

汉川市某家居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与生产调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8月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9月4日,根据环境现场监察和整改完成情况,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9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6万元。

三、案件启示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环境监察源头管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锁定该公司未批先建证据。同时向该公司宣传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调未批先建的项目在未经过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可能导致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并按要求告知该公司责令整改的权利和义务。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立即缴纳了罚款,表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切实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五、噪音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7.汉川市某制品公司工业噪声超标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1日汉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居民投诉旁边制品公司夜间厂界噪声较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2024年8月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东侧、南侧厂界噪声值均超过该公司《环评报告》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许可的限值。查明超标事实后,执法人员本着“督促整改、为民解忧”的目标,对该公司开展帮扶,找出了噪声源及超标原因,并指导该公司对噪声超标情况进行了整改。

二、查处情况

公司噪声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8月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对该公司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9月2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实施以来,汉川市办理的首例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运用“监测 执法”同步走的方式倒逼工业企业重视噪声扰民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措施。同时,在依法立案查处前提下,主动帮扶指导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另外,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实施调查、查处、整改、跟踪全流程管理,及时将信访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六、在线、危废类型典型案例

8.汉川市某建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的函》,指出汉川市某建材公司废气总排口4月26日至今,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和烟气湿度多次长时间恒值,疑似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年7月3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公司孝感市大气环境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企业不具备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第三方运维人员发现该公司湿度计出现故障,黑屏时传输数据长时间保持恒定值,但未及时将此问题向该公司进行报告,导致该公司烟气在线装置长时间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

2024年8月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进行了采样监测,并8月12日出具比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烟气在线设备中,流速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42.5%(指标要求≤±12%)、湿度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25.7%(指标要求≤±25%)、二氧化硫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53.3%(指标要求≤±30%),三项指标均不合格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13日,按程序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9月9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2万元。

三、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被称为24小时不下岗的“环保电子警察”,是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是每个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通过上下联动,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实施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实现对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落实整改,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达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通过行政处罚,该公司受到较好的环境教育,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意识。

 

9.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下称安陆市分局)接到上级转办件称:“安陆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从事危废无证经营,自己偷偷焚烧氟氯料”。安陆市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专班赶赴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外露天原料堆场,防雨布盖着一堆用编织袋装着的不明固体物质,不明物质有黄色、绿色、蓝色、浅蓝色等颜色,有刺激性气味。针对现场情况,安陆市分局立即向安陆市公安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并组建了联合专案组。2024年5月27日安陆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立即对上述物质进行取样检测。

案发后,为防止证据灭失,安陆市分局于2024年5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共计16.96吨。

因为该公司租赁的厂区内环境复杂,无法保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安全,我局于2024年6月7日,联合安陆市公安部门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转存扣押于安陆市某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共计:23包,重:16.96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全程参与转移过程。

2024年6月26日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据此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18日安陆市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安陆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侦查。目前,安陆市公安局正在对此案进行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第一时间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及时开展委托检测鉴定,精准锁定违法证据,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作,高效合作严厉打击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0.汉川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省生态环境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通报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的函》,指出汉川市某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环检机构存在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检验标准等问题。2024年7月9日,汉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视频回放发现鄂k29xxx、鄂k26xxx在进行环检时,未按照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烟度计在检测的过程中应当深入到排气筒里面40公分,但实际操作时,只深入到了排气筒20公分就开始检测,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要求,并出具了不真实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7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湖北福生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7月1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8月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川)罚[2024]第35号),没收违法所得390元并处罚款10万元。企业现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然成为大气污染重要来源之一,个别检验机构为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不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测报告,让超标排放车辆违规上路,严重破坏了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近年来汉川市十分重视对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的环境管理,通过上下联动,及时掌握检测机构情况,对机动车检验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通过视频回放场景模拟、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锁定企业违规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报告事实。发现问题后,该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完善了规章制度,强化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达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七、其他类型典型案例

11.安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接到中央环境督查组反馈的信访投诉件后安排安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陆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看到该公司循环水池边院墙倒塌,造成循环水池出现破损。现场看到该公司雨水沟未排水,但有排过水的痕迹。该公司未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5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委托湖北启兴咨询服务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现已完成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完成备案。

2024年8月1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三、启示意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帮助企业明确了风险源、应急处置方法、程序、设施等,使应急处置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企业发现事件环境事故后,及时科学做出应急处置,降低事故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利于各方了解面临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措施,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和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此案说明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认知不足,更反映了加强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12.安陆市某铸锻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接到中央环境督察组反馈的信访投诉件后安排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安陆市某铸锻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0日对该铸锻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6月1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在2024年6月16日与湖北寰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合同,目前该铸锻有限公司已进行了厂区维护,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维护检修。湖北寰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的方案的要求对该铸锻有限公司开展了自行检测工作。2024年8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三、启示意义

一是该案件是安陆市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办理的案件之一,环境监管必须提高认识,转变工作方式。二是对于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理到位。对于该铸锻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取证准确,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让企业做到心服口服,积极配合处理,认识自己的违法事实,同时积极配合整改,切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以后不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充分利用“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记录单”标准化、规范化执法,让企业明明白白守法,让环境监管提质增效。

 

13.安陆某塑胶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破碎工序废气排污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该塑胶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7月3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目前该公司已对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的情况进行变更。2024年9月2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三、启示意义

一是该案件是安陆市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办理的案件之一,环境监管必须提高认识,转变工作方式。二是对于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理到位。对于湖北豪马塑胶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取证准确,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让企业做到心服口服,积极配合处理,认识自己的违法事实,同时积极配合整改,切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以后不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充分利用“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记录单”标准化、规范化执法,让企业明明白白守法,让环境监管提质增效。

 

14.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向孝南区生态环境分局交办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线索函(第十一期)。2024年5月17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丁某(挖掘机所有人)使用机械尾气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4年7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予以立案;2024年8月20日,决定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相对容易被忽视。此次执法行动,体现出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坚决态度,为企业敲响警钟,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深度治理和老旧柴油非道机械的淘汰升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5.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开展垂钓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执法人员在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发现刘某某在高店乡破竹林水库取水口处垂钓。

二、查处情况

刘某某在高店乡破竹林水库取水口(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处从事垂钓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10元。

三、启示意义

此案是大悟县首起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从事垂钓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破竹林水库为大悟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库每年固定进行鱼苗投放,用以提高水源地鱼类数量和优化鱼类结构,保护车木河的水质及维持生态平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钓鱼者垂钓时投放大量饵料在水中,溶解后会造成水体水质污染及富营养化,引起藻类等水生植物大量繁殖。同时,大量钓捕鱼类,会破坏水体生态平衡,从而影响广大居民生活用水的质量。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常态化对水源保护地周边进行巡查,形成长效机制。对此类违法垂钓行为,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钓鱼、捕鱼人员依法查处,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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