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第二批)
一、涉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湖北某拉链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汉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拉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金属拉链电镀表面处理车间承包人胡某自 2024年2月24日承包该车间以来,不定期使用重铬酸钾用于金属拉链电镀,累计排放生产废水210吨,其中电镀废水10吨。
根据2024年4月2日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公司电镀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24.8毫克/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执行标准23.8倍(总铬标准限值1.0mg/l,排放重金属铬超过标准3倍以上);废水排放口锌浓度66.0毫克/升,超标43倍(锌标准限值1.5mg/l,排放重金属锌超过标准10倍以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厂超标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5月2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金属拉链表面处理车间停产整治。同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2024年5月1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20日,汉川市公安局对该污染环境案实施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汉川市通过强化对涉危、涉重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引导群众及时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上下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四不两直”、省、汉川两级执法人员联动,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启动了提前介入和会商机制,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在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后,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又对其实施断电处理,形成打击合力。
多方检查,及时锁定证据。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同时组织第三方监测人员共赴现场实施调查取证,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犯罪证据。同时多次走访涉案相关知情人员,对企业用电用水情况、原材料采购、工资表和业务往来等资料进行全面收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管齐下,强化震慑效果。为防止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启动停产整治。此外,针对该公司一类污染物重金属超标排放行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环境犯罪刑事打击的有机结合,起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2. 湖北某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含铬废水混凝池至絮凝池间设置一水泵将混凝池废水提排至絮凝池,水泵处设置pvc三通管,三通管直径为5厘米,三通管一端连接至后段絮凝池,一端连接至综合废水氧化反应池(混凝槽);含镍废水混凝池至絮凝池间设置一水泵将混凝池废水提排至絮凝池,水泵处设置 pvc三通管,三通管直径为5厘米,三通管一端(pvc管)连接至后段絮凝池,一端(软管)连接至综合废水氧化反应池(混凝槽)。当天,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含铬废水尾端、含镍废水收集池、含铬废水收集池、综合废水收集池、综合池废水收集池进水、含镍废水超越管残水、含铬废水超越管残水、厂区雨水沟、厂区雨水外排口等共计10个点位进行现场取样。根据2024年4月8日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含镍废水超越管废水中镍为79.3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5mg/l的158.6倍,含铬废水超越管废水中总铬为116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1.0mg/l的116倍。
二、查处情况
2024年5月1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涉水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严密关注水质情况,发现异常迹象,及时采样监测,固定相关证据,对违法排污企业严惩重罚。二是该案件除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外,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三是在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落实环境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3. 湖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混凝土槽罐车清洗
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混凝土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混凝土槽罐车清洗废水倾倒在拌合站西北角桥墩下水坑内。同时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测。2024年3月5日,第三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ph值为13.1,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6-9)0.45倍。cod为70mg/l,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 1318-2017)一般保护水域标准(60mg/l)0.16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混凝土槽罐车清洗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2024年3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3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4月3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6万元。5月15日,汉川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5月31日,编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6月2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6月24日,该公司向汉川财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8085元。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对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期间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取证,且借助清晰监测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企业违法事实做到清楚告知,合法处罚。针对该公司超标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的事实,汉川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督促企业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措施对所在地环境进行修复。该案对同类企业具有深远的警示意义,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4.湖北某塑胶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中旬,汉川市审计组反馈湖北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安装除尘设备,肉眼可见空中有浮尘,没有安装工业废气集中收集处置设备,全业生产废气直接排放。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料、混合、搅拌工序正在生产,配料、混合、搅拌工序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管道已脱落,生产车间地面、空中及车间外地面可见明显粉尘堆积,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未有效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3月2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3月29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4月1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该企业未安装除尘设备,工序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损坏后未进行修缮,各设施运行不规范,导致产生大量粉尘并进行堆积。粉尘颗粒悬浮在空气中,会降低空气质量,形成雾霾,影响人呼吸健康。本案相关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执法人员通过行政处罚对其进行了工厂设施运作规范,确保其按法律规定运行。相关执法部门也应继续加强巡查取证工作和宣传,增强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促使环境保护法得以有效施行。
5.湖北某电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电缆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工序正在生产,该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检查时,该设施未正常开机使用,设施电源处于关闭状态,且活性炭箱体内活性炭严重积尘。
二、查处情况
2024年3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涉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3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5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中涉事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未对生态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未能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持续提升环保意识,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6.大悟县某加油站未保证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2024年3月1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对大悟县26家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及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抽检。经抽检结果显示大悟县某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数据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该加油站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抽检数据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6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6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案件。加油站必须按要求安装和正常使用油气回收系统,是减小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防止臭氧的产生,保障环境空气质量。通过安装和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可提高加油站和储油库的安全性,并减少环境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液比等参数进行校检,保障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使用,既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
四、涉畜禽养殖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7.周巷镇彭某养猪场排放养殖废水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孝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秸秆禁烧执法巡查时,发现周巷镇肖彭村附近一家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经排查,锁定彭某个人在周巷镇肖彭村彭家前湾从事牲猪养殖,产生的养殖废弃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经进一步调查,证实猪场因刚进幼猪苗,建设的蓄粪池有破损,没有来得及进行维修,所有就把以前蓄粪池的粪污排到场区外的蓄粪塘暂存起来,准备种植苗木当肥料用,蓄粪塘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同时,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到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外排污染物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将检测结果告知彭某。
二、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相关罚款幅度裁定,经过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法制审核意见,决定对彭某个人处以罚款13000元。
目前,彭某已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整治,对蓄粪池进行了重新维修并全覆盖;外排到场外蓄粪塘的养殖废水进行了全部回抽再利用,对蓄粪塘底层污泥进行了挖掘,该养猪场处于停养空栏状态。
三、案件启示
本案案源来自利用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执法,在办理案件期间,精心组织,各司其职,注重与属地政府联合行动,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获得技术支撑,保证关键证据,同时,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加大畜禽养殖业专项治理力度,有效遏制畜禽养殖行业乱点乱象滋生,促进行业领域健康发展。该起案件地点较为隐蔽,只有平时在加强巡查的同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让人人成为环保监督员,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快速有力打击,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8.汉川市某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接到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反馈的群众投诉,反映汉川市某养殖场废水污染环境问题。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判定该养殖场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因年久失修,覆膜沼气池未正常使用,污水暂存池出现漏点,导致污水漫溢到周边沟渠,污水暂存池出现了漏点,导致污水流出,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5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5月31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9《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罚款2.3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对养殖场的处罚,有利于规范周边养殖户的合法经营,有效减少不良养殖户偷排直排行为。汉川市分局将群众投诉及部门通报作为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推动了乡村养殖场污染整治进程。汉川分局在现场检查时与乡镇执法人员联动,提升了案件办理效果。同时汉川分局在属地政府的配合下,督促当事人迅速完成整改,实现了行政处罚和污染治理的有机结合。
五、其他类型典型案例
9.汉川市某印花厂未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与生产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汉川市某印花厂正在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2024年4月18日-1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印花厂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与生产。
二、查处情况
汉川市某印花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与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4月1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4年4月25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5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45300元。
三、案件启示
严格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前提,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防治污染对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执法人员向该厂人员科普了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调环保法规的不可侵犯性,并向其介绍了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害,未批先建的项目在未经过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估可能导致在建设或运营中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危害。该公司收到处罚后表示全面要提升生态环境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不断强化企业环境管理,切实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10.孝感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市机动车管理平台系统反馈关于孝感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后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经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尾气监测视频监控资料、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违规出具了9份尾气排放合格监测报告,经查阅上述9辆柴油车尾气检测原始监控视频资料,发现在检测过程中尾气可见烟雾明显且呈黑色状,多份检测原始记录中逐秒光吸系数值呈恒值状态。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2024年1月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1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3月19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7日,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孝南区2024年办理的首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违法行为案件。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涉案车辆检测机构的监控视频、调取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等资料,快速锁定违法事实;且对该检测机构检查时特别是立案调查时,为确保调查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在常规证据采集工作以外,对其检测流程细节进行详细核查。对这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保持从严依法打击态势,坚持线上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减少此类案件再发生。
11. 安陆市某陶瓷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安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模式,在安陆市某陶瓷有限公司附近巡飞时,发现该公司干燥塔工序旁有烟气外排,后经实地勘查时,发现该公司干燥塔单独设立废气排放口,该废气排放口不在排污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内,现场有废气直接排放环境。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所规定的标准。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处罚情况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同时配合安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工作,按要求立即整改。
2024年6月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三、案例评析
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环保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开启了环境监管的新模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有着严格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反映出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缺失,内部管理不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