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年3月29日
一、涉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超标排放含有毒物质(重金属废水)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对李某某拉链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监测,检查发现该厂无环评等相关手续,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pvc管道排入厂南面老府河。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废水中总铬排放浓度为7.29mg/l、六价铬6.2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标准3.86倍和11.46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厂超标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废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当事人部分生产设施及电源设备予以查封。2024年2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该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日,汉川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污染环境案实施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启示
不断强化对涉危、涉重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1.借群众慧眼,弥补监管盲区。本案中李某某加工厂采取租赁偏远场地和错时午夜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给日常环境监管增加难度。执法人员认真分析淡蓝色废水、夜晚生产等群众信访举报内容,通过对企业污染因子和含铬原材料进行对比,很快将犯罪证据现场锁定。
2.用证据说话,形成打击合力。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同时组织第三方监测人员共赴现场实施调查取证,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犯罪证据。同时针对相关涉案人员不愿配合的情况,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公安部门共赴现场联合查处,多次走访涉案相关知情人员,并对企业用电用水情况进行细致调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3.彰法律严肃,“法刑”双管齐下。为防止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再度发生,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主要污染设施和电源实施查封扣押,迫使企业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针对该厂一类污染物重金属超标排放行为,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实现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打击的有机结合,起到积极的震慑效果。
二、涉在线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0日下午,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组电话,反映检查组在对安陆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suv-100型烟气分析仪”未开启。安陆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调查处理。现场看到有一条生产线正在生产,脱硫设施正在运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suv-100型烟气分析仪”未开启,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电脑主机显示屏上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值为“0”。
经核实:该公司2023年11月30日18时申报停产后,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多次出现颗粒物超标报警情况,为了不再出现停产期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平台报警情况,2023年12月5日运维人员巡检时,擅自关闭了suv-100型烟气分析仪的电源开工,只保留温度、压力、流量在线设施正常运行并上传数据。2023年12月7日开工前,该企业负责人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设备房查看,因看见设备屏幕上有数据显示,就以为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是正常运行状态,没有注意到suv-100型烟气分析仪的电源是关闭状态。2023年12月7日12:00该企业开炉生产,未向环保部门报备,也未正式通知在线运维单位。直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组现场检查时,才发现烟气分析仪处于断电状态。
二、查处情况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2024年1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4年1月15日下达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2月23日下达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7万元罚款。
三、本案启示
一是该案件充分反映了我市部分企业人员环保知识的不足,对环保设施操作、运行、管理存在极大的短板的现状;
二是本案也反映出企业、第三方运维,在平常工作中,工作沟通不及时,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压实不到位,在今后的环境监管中需要重点强化。
三、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3.某养殖场排放养殖废水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8日,孝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卫店镇某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建设有猪舍2座,设计年存栏量2000头。经调查核实,该养殖场因饲养的牲猪已经清栏,对栏舍进行了冲栏,连同前期蓄粪池的养猪粪水,未进行处理,一起直接排到西南侧农田及水沟。同日,孝昌分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外排的养殖废水中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的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相关罚款幅度裁定,依法对该养殖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1.55万元的处理决定。该养殖场及时缴纳所有的行政处罚罚款,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要求完成整治。
三、案例评析
本案案源来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办理案件期间,执法人员精心组织,各司其职,注重与属地政府联合行动,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获得技术支撑,保证关键证据,同时,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加大畜禽养殖业专项治理力度,有效遏制畜禽养殖行业乱点乱象滋生,促进行业领域健康发展。该起案件地点较为隐蔽,只有平时在加强巡查的同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让人人成为环保监督员,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快速有力打击,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4.在饮用水水源地内从事放牧活动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桂花潭水源地是云梦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其水质好坏直接关系城区群众的切身利益。2024年3月12日,云梦县生态环境局联合云梦县城关镇、云梦县公安局等部门对云梦县桂花潭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巡查执法工作,发现当事人邱某某越过一级保护区围网,在桂花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牧10余头肉牛,产生的粪便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沟边。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3月12日,云梦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邱某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牧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三、案件启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多头难管的现实问题。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属地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执法工作,并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对部门联动、共同防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是云梦县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牧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对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一方面要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属地政府、公安机关强化对当地居民法治宣传教育、执法警示,引导周边居民正确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共同维护饮水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四、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5.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4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汉川市仙女山七一桥仙女山大道南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湖北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1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震动压路机(机械型号xg6224m)排放黑烟,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烟气检测结果不合格(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法,测出3次平均值为4.45m-1,超过0.50m-1的排放限值标准)。2023年12月6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正式《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染污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年12月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月9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
三、案件启示
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应当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作业,同时使用方应在使用前进行核查,使用尾气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通过部门联动,及时掌握违法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烟气进行检测,及时完善相应证据链条,锁定了违法事实。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向涉案当事人及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要求,进一步增强车辆持有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
6.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上午,孝感市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后,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及应城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专班对某商砼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未按要求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当即,工作专班要求该公司对照“一企一策”,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应急管控要求。12月30日上午,孝感市发布一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按重污染天气一级响应管控要求,落实应急停产的措施,仍有搅拌车辆进出上下料并运输。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响应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月1日,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7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的办理对于心存侥幸、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企业具警示教育意义。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执行相应的减排、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自觉担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部门一起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7.有机热载体锅炉废气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第一轮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反馈情况,汉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热载体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调查,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湖北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热载体锅炉外排废气进行取样检测。2024年1月16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有机热载体锅炉外排烟气中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5mg/m3,超过《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2/t 1906-2022)排放标准150%。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有机热载体锅炉废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14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月3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5.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污染治理设施能否能正常运行是企业达标排放的关键,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有机热载体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来的锅炉操作工对锅炉生产操作不熟,未清理水膜除尘池,对水膜除尘设备未进行有效维护,导致企业锅炉废气中颗粒物超标。执法人员通过约谈企业法人代表,面对面的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解除了企业的困惑。通过加强现场管理,执法人员督促企业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对新入职锅炉工加强专业知识和环保技能培训,同时要求企业对锅炉原材料采购严格把关,对锅炉废气治理设备予以更新。通过对环保设施的技术改造,该企业有机热载体锅炉外排废气实现达标排放。
8.利用生物锅炉燃用高污染燃料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大悟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生物质锅炉中正在燃用散煤。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所在区域为大悟县人民政府划分的禁燃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定,散煤为ⅲ类高污染燃料。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年3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个典型的利用整改后的生物质锅炉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案件。企业锅炉使用燃料应当尽可能的选用清洁能源,符合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生态环境系统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重中之重。本案中对于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动真碰硬,违法必查,执法震慑,倒逼企业技改升级,引导企业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
9.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生物质燃料生产车间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检修拆除未安装使用体,即“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2023年12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3月1日,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结果,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
三、执法亮点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有着严格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沦为摆设,此案反映出企业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上的缺失,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其他类型典型案例
10.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6日,根据省级环保督察信访投诉反馈情况,执法人员对湖北汉川某藕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及企业环评报告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自主监测报告,但该公司因未开展自主监测,无法提供2023年度企业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9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在本次案件调查过程中,省、孝感市、汉川三级执法人员联动,多次向企业宣讲有关法律政策,消除企业麻痹大意思想,并就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建议意见。此外,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企业的日常检查中,除检查现场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外,还应将企业落实自主监测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使企业主认识到自主监测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避免企业在落实政策和要求上存在疏漏的现象。
1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应城市某粉笔文具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2亿支无尘粉笔”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入生产。当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并于3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获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且在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年产2亿支无尘粉笔”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环评批复前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4124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建设项目管理,严查未批先建行为。企业求发展,环保须先行。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源头治理”,组织人员对辖区开展不间断巡查,对发现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基于违法事实与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通过开展建立健全台账管理机制、加强普法教育、落实环评主动服务、严格环境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切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二是处罚示例教育警示,以案释法全面普法。此案件对全市企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强化以案释法功能,提升执法公信力,树立依法行政的权威性。
三是聚焦执法精准帮扶,用心服务项目建设。执法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后,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帮扶企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截至目前,已帮扶该公司取得环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