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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凯发k8官网首页登录

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批)

20239月28日

 

一、涉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重金属)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20日上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汉川市某汽车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污水排放口无水外排,雨水排放口有水排放,怀疑其违法排放污水。接到省厅消息后,2023720日下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及委托的第三检测机构在企业现场负责人陈某的全程参与下进行了检查,同时对该厂四个点位进行了取样,分别是厂区总排口、车间废水排口、厂区外雨水总排口和厂区外水沟外排水进行了取样。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车间内滚镀生产线南边有一条长45米、宽度为0.3米,深度平均为0.3米的雨水沟,在雨水沟的正上方安装了两个带加药筒的槽液过滤机(此处安装不符合环保相关规定要求,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经询问,该企业自202012月以来,陈某在操作槽液过滤机时,有8次将高浓度的含锌槽液溢流到了车间雨水沟内,存在雨水混合污水通过车间内雨水沟排向厂外东边雨水沟的现象。根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规定,通过雨水沟排放污水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2023727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厂区外雨水总排口和厂区外水沟外排水中含有总锌、总铬、六价铬和总镍,厂区外雨水总排口总锌浓度为15.5mg/l和厂区外水沟总锌浓度为4.77mg/l,上述两处外排水中总锌排放的实际浓度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总锌规定的排放浓度。2023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陈某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其结果。

二、查处情况

该汽车配件厂排放废水中总锌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20238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汽车配件厂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830日,将该汽车配件厂通过雨水沟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重金属)污水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928日,针对其通过雨水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责令停产整治15个工作日要求其对现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三、案件启示

一是上下联动。通过省、孝感、汉川三级联动,及时封控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司法联动。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及时锁定证据。三是查处迅速。从出具检测报告到司法移交,仅用32天。四是刑处结合。既实施司法移交,又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全面整改,目前企业已实施雨污分流,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整改效果明显。

 

2.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5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虽建立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健全,不能完全真实反映有关信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20236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证据充分、措施到位。利用现场调查手段,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下一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处理迅速、效果明显。本案以“快、准、狠”的执法手段实施办理,做到反应快、查处快,认定准、调查准,狠整改、严处理。严格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自觉履行义务,确保企业内各项工作依法实施,为更好进行企业生产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涉在线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3.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巡查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发现,某材料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不稳定,有超标现象。同时,其在线监控设备实测含氧量高于该企业基准含氧量(18%),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项指标出现折算值小于测量值的异常现象,涉嫌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1条移动式旋转隧道窑、1台版式供料机、1台锤式破碎机、1台鄂式破碎机、1个滚筒筛、2台双轴搅拌机、1台切条机。通过查阅湖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和企业在线监控工控机、数采仪,其外排烟尘、二氧化硫等在线监控数据一致。其中显示,自20237314:40起,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在实测含氧量高于该企业基准含氧量(18%)的情况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两项指标出现了折算值小于测量值的异常现象,直至20237415:10,其运维人员对在线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后,该现象消失,持续时间为24小时30分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73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713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726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9200元。

三、案件启示

运用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环境管理,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一是实施非现场执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非现场执法实施源头管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二是多方锁定证据。通过视频回放、调阅数据、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锁定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三是督促立行立改。发现问题后,该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完善了规章制度,强化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达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省厅202343日至47日在孝感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四不两直”现场检查交办问题清单,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412-414日赴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查看了该公司南侧1号废气在线监控设施验收纸质材料,显示该公司于202188-10日对南侧1号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72小时调试检测,通过对比相应时段电子存储记录,发现在线监控分析系统没有该时间段电子数据,72小时调试检测电子记录缺失。

经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该公司南侧1号废气在线监控设施验收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hj 76-2017)等技术规范,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列举情形,该公司存在“南侧1号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于42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三个月内完成南侧1号废气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于726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2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在线监控设施是重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质量,将直接影响后期在线数据的真实性。在线监控设施验收过程中进行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较为隐蔽,企业在履行验收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往往只交第三方进行,重验收结果,忽略对验收过程的监督和审核,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涉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5.养猪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接群众反映某养猪场废水污染的投诉立即组织专班,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养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因年久失修,污水暂存池出现漏点,场北污水暂存池污水溢到场东小沟渠,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8月7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8月24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92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9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联动执法。针对乡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执法力度相对不足的状况,属地人民政府多次会同生态环保部门开展联动执法,积极提供企业违法线索,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快速有效打击。二是取证迅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组织具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现场采样,并在3日内出具监测结果,锁定了企业违法事实。三是立行立改。接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养殖场迅速将将漏点所在猪圈生猪迅速转移到设施齐全的圈中,对污水暂存池漏点及时予以封堵,并按要求落实整改,完善了相关环保设施,达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6.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5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接到群众电话反映某养猪场污水排河沟。202351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处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养猪场正在养殖,养殖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沟渠,经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污水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1180mg/l.氨氮97.4mg/l.悬浮物760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cod400mg/l,氨氮80mg/l,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cod)超标3.7倍,氨氮超标1.2175倍,悬浮物超标3.5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3531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257号);62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嫌涉嫌畜禽养殖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予以立案;717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3]237号);814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整。

三、执法亮点

这起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例非常具有普遍性,养猪场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极易使污染物扩散,污染外环境,引起周围群众的严重不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检查,既依法打击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又宣传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让养殖场业主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污染情况再次发生。

四、涉排污许可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7.按排污许可规定管理台账记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10日,汉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北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废气运行台帐记录和活性炭更换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新车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置设施光氧活性碳废气处置设施未正常使用,活性炭箱内的颗料型活性炭不足箱体内积十分之一等问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置设施光氧活性碳废气处置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其立案。2023年314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2500元。44日,该公司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典型意义

一是突出了有法可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同时明确了环境管理台账应当记录的内容。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据,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依证监管的主要手段,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是突出了有法必依。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倒逼排污单位在加强环境管理、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的同时,更要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做好各类污染治理台账的管理、自行监测计划方案、监测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内容,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是突出了违法必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企业的日常检查中,不仅要重视检查现场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还应将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强化监督指导,使企业主认识到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防止个别企业在落实政策和要求上存在“缺斤短两”的现象。同时,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8.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18日,汉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北某粘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法定废气排口与公司实际废气排口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法定废气排口与公司实际废气排口数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815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三、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要求设置排放口坚持高标准常态化执法,有效规范了企业环境行为。一是证据充分。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多种方式,锁定了企业环境违法事实。二是措施到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企业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三是效果明显。该厂在下达《责改》当日便承诺停止违法行为,并迅速安排专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9.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620010分左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接到投诉,反映某化工有限公司有大雾产生,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第一时间组织专班抵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公司二号车间进行生产调试,调试时,原料一甲基三氯硅烷从2号罐进入1号罐与乙醇反应的过程中,两个罐体之间的输送管道接口发生脱落,出现一甲基三氯硅烷泄漏。当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泄漏物料进行有效收集、处置,封堵车间所有排水沟,将稀释废水引进应急收集池,对事故所产生的废水进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置,禁止废水外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料试生产,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3728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依法按程序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把握关键环节,做实证据链条。利用现场调查手段,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下一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运用执法手段,体现执法权威。本案以“快、准、狠”的执法手段实施办理,做到反应快、查处快,认定准、调查准,狠整改、严处理。严格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发挥群众优势,增强打击实效。本案中,企业因产生环境污染行为引发群众投诉,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最终受到惩罚,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务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企业自觉履行义务,确保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交账、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全力守牢生态环保工作底线。

 

10.未按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陶瓷公司进行日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 800 万片琉璃瓦技术改造项目”有两个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破碎工序(da001)排放口和推板窑焙烧(da002)排放口,与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相符。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要求是“破碎工序(da001)排放口粉尘,监测频次为1/年”,“企业厂界大气无组织排放粉尘,监测频次为1/年”,“推板窑焙烧(da002)排放口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频次1/半年”。该公司提供的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资料中,只对da002窑排气筒进行了排污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1号废气排口和企业厂界大气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查处情况

202372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815日,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案例评析

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一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晰,环保部门取证准确,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理到位。让企业做到心服口服,积极配合处理,认识自己的违法事实,同时积极配合整改,切实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以后不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1.生产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排外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31日,汉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开发区工业企业进行夜间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洗涤厂废水预处理设施管道破损,废水流入生活污水管道。现场委托第三方(进行采样检测。202387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厂厂区外废水排放口cod值为280mg/l(排放标准值为200mg/l),该厂废水超标40%

二、查处情况

该洗涤厂超标排放生产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2023731日,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厂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811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9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440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认真落实“四不两直”工作要求,不确定时间,对其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及时掌握证据。二是现场实施采样,节约办案时间。三是强化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消除污染隐患,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六、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2.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420日,安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其挤出、吸塑成型工序正常工作,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没有运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4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公司下达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金额贰万元罚款。

三、整改情况

20235月,该公司更换了厂区用电变压器,保证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用电,uv光解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得以正常运行,并承诺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出现,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3.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712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排放黑烟现象,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在厂区内随机抽取了5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2023715日出具正式《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其中一辆叉车检测结果不合格(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法,测出3次平均值为:0.78m-1,超过限值0.50m-1)。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染污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7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72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821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上下联动。通过部、孝感、汉川联合行动,及时掌握违法证据。二是现场检测。办案时委托第三方现场检测,节约办案时间。三是查处迅速。从出具检测报告到缴纳罚款,仅用32天。

 

 

14.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824日,汉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时,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印刷生产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活性炭表面气孔堵塞严重,部分活性炭风化掉落,滤网积尘较重,且印刷生产车间未密闭,部分废气未完全收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824日,依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9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92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处理迅速。从立案到实施行政处罚,整个过程仅用28天。二是证据充分。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多种方式,锁定了企业环境违法事实。三是效果明显。该公司认真落实责令改正要求,对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予以更换,并对印刷生产车间予以密闭,做到废气全面收集达到管理效果。

 

七、其他类型典型案例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20235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年产1.4万套木制套装门生产线正在生产,经检查发现经营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开工建设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20235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审批,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 524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31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814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三、执法亮点

一是以案练兵。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环保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能力,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在立案之后,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产改正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通过此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而且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以“铁腕治污”的决心,督促企业提高生态环境守法意识。

 

16.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351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物废气,噪声,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没有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二、查处情况

2023530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30日,该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717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814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整。

三、执法亮点

    一是本案违法行为虽小,但是以小见大,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认识度相对不够,易造成违法行为,作为执法人员,要强化新法新规的宣传,进行帮扶指导,提升企业认识,合理规避法律责任。二是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作为管理部门,及时形成典型案例,在企业日常监管执法中,进一步进行宣讲、科普,让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提高新法新规的认知。

 

17.未按规定方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湖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进行网上后台巡查,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发现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鄂k25xxx汽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未按规范要求操作问题。9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公司对鄂k25xxx进行环检时,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烟度计应深入到排气筒里面40公分,但实际操作时,只深入到了排气筒10公分就开始检测,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要求,违规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9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915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没收违法所得110元,拟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是防止三方数据造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对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的数据管理:一是运用非现场执法实行源头管控。孝感市生态环境部门以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数据为线索,通过非现场执法实施源头管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二是证据充分处理迅速。通过视频回放、场景模拟、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锁定企业违规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报告事实。三是立行立改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后,该公司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完善了规章制度,强化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达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通过行政处罚,企业受到了较好的环境教育,进一步提升了环境意识。

 

18.自然保护区违法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

20233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经常在老观湖及汉北河自然保护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当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联合应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汉北河和老观湖义和镇段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汉北河渡口附近用抄网捞螺丝,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当事人李某、祁某的违法行为,并通知当地派出所扣押其捕捞螺蛳所用工具。

经查,祁某和李某使用抄网(经应城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鉴定为禁用的工具)在汉北河瓦氏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城市义和镇汉北河渡口附近的禁捕水域内捕捞水产品,共计661公斤。

二、查处情况

202338日,祁某与李某二人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错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20233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进行立案。次日,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313日,应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祁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2023330日,应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之规定,决定从2023330日起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此期间由保证人进行监督。

2023915日,应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之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交应城市检察院,对祁某与李某二人进行移送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及亮点
        (一)处理迅速、效果明显。本案以快、准、狠的执法手段实施办理,做到反应快、查处快,认定准、调查准,狠整改、严处理。严格执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依法依规、严正法纪在执法工作中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确保公平公正。

(三)注重联动,提高效率。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分析研判,在前期联合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力量。主动移送案件至公安部门,确保案件有序推进,节约案件流转时间,提升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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