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2023年6月30日
一、涉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下午14:50,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接群众信访投诉,反映“在接官乡杨冲村存在一个无手续、无资质的无名小型化工厂,非法生产排污”,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化工厂位于安陆市接官乡杨冲村4组,现场极其隐蔽,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未向任何相关部门报备。检查发现,废水存放在无防腐、防渗措施的收集池中;生产产生的黑色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立即成立执法专案组,抽调全大队执法骨干进行现场处置。考虑到该化工厂使用大量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可能涉及危险废物刑事犯罪,立即通知公安部门,4月8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
2023年4月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小化工生产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和土壤进行司法鉴定。检测结果显示该化工厂现场的废水和黑色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271-001-02、271-005-02)。经现场对废水、固体废物进行计量,现场遗留废水147.2立方米,黑色固体废物35.2吨,黄色固体废物0.8吨。
二、查处情况
经现场调查证实,该化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化工厂下达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孝环查(扣)字【2023】601号),对现场的生产设施及物品进行查封。2023年5月9日作出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孝环查(扣)延字【2023】601号)。2023年6月7日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孝环解封字【2023】601号)。公安部门按照办案需要继续对现场生产设施和物品进行查封。目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被原地查封,等待当事人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2023年5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3年5月6日,安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了拘留。2023年6月7日,检察院同意对王某进行批捕,6月8日正式批捕。目前,该案正处于侦办阶段。
三、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是安陆市执行《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办理的第一案件,充分彰显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的新要求;二是环保、公安加强执法联动,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增强环境执法威力;三是环保部门取证准确,对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清晰,措施果断有力,对于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处理到位;四是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原则,依托环境污染案件两法衔接机制,发扬环保铁军精神,主动出击,铁腕治污。
2.电动车维修店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云梦县某电动车维修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在拆解废旧燃油摩托车、废旧电动车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物代码:900-052-31),该店危废暂存间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该电动车维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2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电动车维修店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3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502号);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3日对该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孝环罚告字[2023]502号)。
根据后期督查,该电动车维修店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包装袋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安装及设置,纠错行为积极,且属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现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店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3月15日,对该电动车维修店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程序送达。
三、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本着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对符合免罚规定的,经过集体审议依法免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3.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晚11时,接群众举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孝感服务区查获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审批手续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16.31吨。经初步调查,该危险废物来源于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3月20日至3月23日,执法人员赴汉川市开展了调查。3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立案查处。4月12日至4月14日执法人员赴河南省济源市、巩义市等地开展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19日,该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煤焦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类别及代码:hw11,451-003-11)16.31吨,目的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获得违法收入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叁拾元整。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7日对汉川市该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叁拾元整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孝感市公安局。
三、案件启示
一是应急处置迅速,防范了环境风险。本案案发时间接近凌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截获了危险废物,避免危险废物转运至末端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二是部门联动高效,建立了良好机制。本案建立了高效的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同前往外省调查,充分发挥部门办案优势,保障了案件顺利办结。
二、涉在线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4.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异常,1-4月有多个负值、极高值,在线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极大”。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作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情况下,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情况下,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月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该公司“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应环罚[2023]4106号),依法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启示及亮点
(一)把握关键环节,做实证据链条。利用大数据在线监测功能,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下一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活用环境犯罪法规。本案中,利用《湖北省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后台监测系统,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监控平台开展线上调查,即查即办,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严守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三)运用执法手段,体现执法权威。本案以“快、准、狠”的执法手段实施办理,做到反应快、查处快,认定准、调查准,狠整改、严处理。严格执法,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5.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安陆市某医院是一家医疗服务单位。该医院公司整体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2016年4月经原孝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一期)于2018年8月建成,2018年9月通过“三同时”验收工作并投入运行。配套建设有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分别是cod、氨氮、余氯、ph和流量。
2023年3月24日,在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质量现场巡查中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在线氨氮监测设备在运行中,氨氮排放标准为45毫克/升,设置量程为0-12,质控样标准值为18.4±1.0,仪器测量值为12,误差-52%;氨氮设置量程低于排放标准,氨氮监测设备不能有效自动监测排放浓度。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3月24日,针对该医院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经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金额肆万元罚款。
三、整改情况
2023年4月,该医院对废水在线氨氮监测设备进行了更换,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加精准有效的监测和传输自动监测数据,并及时缴纳处罚金额肆万元整,医院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医院还要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规范操作在线监测设备,确保不在出现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出现,更好的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涉噪声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6.工业生产排放噪声超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夜间生产时,有噪声扰民。2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该公司开展夜间检查,并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标准55db(a)。当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要求该公司采取隔音降噪的措施、进行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尽量避免夜间生产,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月1日夜间,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再次到现场复查,该公司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生产噪声仍然较大。当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界周边5个点位,进行噪声采样检测。3月2日,结果显示:5个点位噪声数值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限值55db(a)。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夜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噪声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应环罚[2023]4102号),依法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启示及亮点
网络与监管“共发力”。该案是群众投诉、举报以及网络舆情交办集一体的噪声污染环境案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高度重视群众投诉,联合多方力量,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多次开展现场核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执法与监测“相结合”。该案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紧密配合机制。应城市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第三方监测机构,发现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未按照规定完成整改,进一步查找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下一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调查与整改“同进行”。该案以“快、准、狠”的执法手段实施办理,做到反应快、查处快,认定准、调查准,狠整改、严处理。同时,企业积极升级改造环保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实施,有效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
示范与警示“强震慑”。自2022年6月5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该案是孝感市办理的首例噪声污染环境违法案件。该案件给应城市涉噪声企业敲响警钟,同时,对全市噪声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噪声管理规定以及自觉履行环保义务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为全市提供更好的环境保障。
四、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7.损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围网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巡查时,发现汉川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网出现多处破损,围网内部分树木有被人为砍伐的痕迹。针对此问题,汉川市生态环境分局迅速开展调查。经查,汉川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于2019年按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置了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警示标志、围网等。2023年4月中旬,自来水厂附近村民彭某擅自损毁汉川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围网,进入到围网内进行伐木作业。
二、查处情况
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规定,彭某擅自损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围网的行为已违反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结合实际,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对彭某擅自损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围网的行为的行为,按照程序先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第3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孝环罚告[2023]第318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2023]第319号),作出2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本案是汉川市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对个人擅自损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围网环境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对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一方面要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打击环境违法,强化对当地居民法治宣传教育、执法警示,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共同维护饮水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五、涉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8.养猪场排放养殖废水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接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反馈位于孝昌县卫店镇武河村栀子港小河上游有居民养猪,直接将污水排放至河内,造成污染。收到交办事项后,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卫店镇人民政府沿栀子港污染源向上游经过两天(4月10日和11日)的排查,发现卫店镇某养殖场有养殖废水直排问题;随后组织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依法对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排放的养殖废水中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的排放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4月12日,按程序予以立案。
二、查处情况
4月1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806号)。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周边环境污染,禁止养殖污染物直排。同日,依法送达环境监测结果告知书,告知其外排的养殖废弃物中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的排放标准。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相关罚款幅度裁定,6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
三、案例评析
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在办理案件期间,精心组织,各司其职,注重与属地政府联合行动,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获得技术支撑,保证关键证据,同时,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加大畜禽养殖业专项治理力度,有效遏制畜禽养殖行业乱点乱象滋生,促进行业领域健康发展。该起案件地点较为隐蔽,只有平时在加强巡查的同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让人人成为环保监督员,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快速有力打击,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9.养猪场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接到芳畈镇大塘村村民反映,芳畈镇中新村一养猪场,养殖废水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该养猪场建有2栋存栏2400头母猪繁殖生产线,于2022年12月完成了项目的验收工作。该养猪厂一个粪污收集沉井堵塞,致使养殖废水经该企业承包的消纳田沟渠流入周边的农田,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养猪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向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2023年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7月19日前消除污染、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1.3万元。
三、案例评析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至关重要,养殖企业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处置养殖废弃物,避免因废弃物污染环境遭到群众声讨。
六、涉排污许可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孝南区朱湖农场的某具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家具的生产,主要污染物种类为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其中底漆打磨粉尘通过排气扇直接外排,喷漆废气经水淋后直接外排,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2023年 4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5月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221号);6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3]225号),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
三、执法亮点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当中内容之中涵盖了排污单位有关污染物排放、环评与验收、排放标准、污染源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是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依据。“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本法律规定的企业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本案中,企业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最终受到惩罚,警示企业事业单位务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七、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1.不正常运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某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水泵和软管直排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了监督性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石油类、总磷三项污染物超标,其中:cod超标1倍(标准500mg/l,监测结果为1004mg/l);石油类超标2.18倍(标准1mg/l,监测结果为3.18mg/l);总磷超标4.4倍(标准8mg/l,监测结果为43.4mg/l)。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年6月7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3万元;2023年6月13日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公安部门已受理。
三、案件启示
(一)提升环境问题发现能力,精准确认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不合常理的小细节没有疏忽放过,而是深入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比对监测等有效措施,查出数据异常,锁定环境违法事实。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现场执法检查时也要有发现问题的意识,善于观察,不断积累业务知识和好的经验方法,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应该紧密围绕“守底线、提质量、惠民生”工作主线,进一步创新优化执法方式,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规范执法制度程序,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作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1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孝南区朱湖农场的某体育设施加工厂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经检查发现该厂建有生物质蒸汽发生器2台,使用燃料为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经水过滤后排放,除尘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环境,最终经厂区外沟渠排入沦河。
2023年4月23日上午11时37分,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除尘废水外排口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2023年4月24,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分别为:cod:338mg/l、氨氮:35.0 mg/l、总磷:1.91 mg/l、悬浮物450 mg/l、ph值7.2,其中cod、氨氮、悬浮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的2.38倍、1.33倍、5.43倍。
二、查处情况
2023年4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厂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2023年 5月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对该厂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222号);6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3]220号),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1万元。
三、执法亮点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涉水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严密关注水质情况,发现异常迹象,及时采样监测,固定相关证据,对违法排污企业严惩重罚。
二是该案件除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外,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
三是在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落实环境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3.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在进行区域巡查时,发现在汉川经济开发区红卫村社区对面,公路渠边一排口正在排放淡蓝色的污水,形成较明显的污染带。经排查,该污水系由汉川市某洗涤厂西侧围墙边的污水管网溢出,然后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公路渠。经调查询问,2月21日,开发区发现公路渠这个排口的排水出现异常,通知沿线企业排查,该厂才发现其西侧围墙边的污水管网出现污水外溢现象。漫溢的污水流到旁边的市政管网最后进入公路渠。由于该厂未按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导致该厂对污水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不能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查处情况
该厂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其部分生产废水因管网破损漫溢至市政管网进入公路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之规定。2023年3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洗涤厂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3年3月1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3月1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2023]第306号),处罚款2.7万元。企业现已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该厂对于突发的环境事件的认识不足,存在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进行应急培训和未进行定期演练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和环境调查,及时掌握和分析污水外溢原因。因系天气干旱,企业原来修建的pe管部分出现地质下陷,致使企业管网出现裂缝、破损,加之疫情过后,今年服装洗涤业务回升,每天排放的污水量较去年增多,导致污水从破损的管网溢出。对此,企业积极整改,重新购置了质量较好的波纹管,完成地上式污水管网,方便日常巡查管理,并将漫溢的废水采用水泵抽到汉川银龙水务有限公司新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及时消除了外溢污水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东山头办事处沦河大道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其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工序有15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风机正常启动,活性炭抽屉内活性炭严重积尘,长期未更换活性炭,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挤出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2023年 4月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217号);4月1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4月14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字[2023]216号);5月8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3]215号);6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2023】209号),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
三、执法亮点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此类案件发生大多由于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安装并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更是企业履行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本案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环境法律意识,主动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
15.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废旧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且正在生产。经查,该公司可燃性气体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焚烧炉配套建设的水幕除尘器故障,未及时修复,导致大气污染物部分无序排放外环境。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无组织废气产生,且生产过程中,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未及时修复,该公司涉嫌违反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1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2023年4月1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3] 511号)。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四十三)关于“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23] 511 号),罚款人民币24000元。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修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案件启示
该案中,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欠缺,公司缺乏专业的环保工作人员,对一些新的环保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在分局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宣传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后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在未被发现违法行为前一直存在着侥幸心理,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故障、破损的情况下,依然持续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资金的投入不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环境违法视若无睹,最终触犯了法律,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充分说明了部分企业或个人环保意识依然薄弱,为了经济效益重生产、轻环保的理念依然存在,环保事业仍任重道远。
16.未按照规定安装挥发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热熔挤出工序两台锥形双螺杆挤出机未按规定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外排。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负责人开展普法教育,并对现行的废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对完善废气处理设施提出整改要求。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违法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过错责任、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及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等因素,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关于“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主动履行(孝环罚字【2023】510)《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决定,并按照规定对涉气环节安装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加热挤出工序废气处理后检测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20230516010)显示,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
三、案件启示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同样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虽属于小微企业,但生态环境执法不能因为企业规模较小,产污量有限而对其放松监管要求,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环保意识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更易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办案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及关于环保政策的指导,帮扶企业进一步提升环境法律意识,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