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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孝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246 字体:[ ]

《孝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责任清单》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

20232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广场舞、夜间施工、飞车炸街等形形色色的噪声搅扰着人们的生活,噪声污染投诉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声环境质量满意度较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202112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202265日起正式施行。

《噪声法》在明确了部分职能部门的噪声监管职责的同时,有12处出现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管执法。为切实保障《噪声法》落地实施,解决职责不清、交叉重叠的历史问题,凝聚监管合力,有力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起草了《孝感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责任清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孝感政规〔2017〕1号)

4.《孝感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孝环委办〔2021〕3号)

5.《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6.《市直部门机构职能三定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发改部门。负责责令不符合《噪声法》规定的铁路的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沿线噪声监管执法。

(二)公安部门。明确了由公安部门予以监管处罚的四种情形:一是对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造成噪声污染;二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等行为;三是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四是妨碍执行噪声治理公务的行为。

(三)住建部门。一是负责责令不符合《噪声法》规定的城市高架、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二是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出具证明;三是负责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监督管理;四是建筑领域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公告,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且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五是住建部门对本部门责任清单中第三项至十一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城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城管部门。一是负责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二是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管与处罚;三是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监管处罚的行为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四是负责查处住建部门移交建筑领域噪声违法问题。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及以下等级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监管执法,以及协调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高速公路监管。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七)教育部门。负责在举行中、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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