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李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捕捞案
一、案件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精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与应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组建了巡查专班,对属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区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工作。
2023年3月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经常在老观湖及汉北河自然保护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当即,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联合应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汉北河和老观湖义和镇段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汉北河渡口附近用抄网捞螺丝,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当事人李某、祁某的违法行为,并通知义和镇派出所扣押其捕捞螺蛳所用工具。经查,祁某和李某使用抄网(经应城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鉴定为禁用的工具)在汉北河瓦氏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城市义和镇汉北河渡口附近的禁捕水域内捕捞水产品,共计661公斤。李某和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对李某和祁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次日,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13日,应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祁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
2023年3月30日,应城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规定,决定从2023年3月30日起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此期间由保证人进行监督。
2023年9月15日,应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规定,递交《起诉意见书》至应城市检察院,对祁某与李某二人进行移送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一)处理迅速、效果明显。本案以“快、准、狠”的执法手段实施办理,做到反应快、查处快,认定准、调查准,狠整改、严处理。严格执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依法依规、严正法纪。在执法工作中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确保公平公正。
(三)注重联动,提高效率。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应城市分局通过分析研判,在前期联合应城市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力量。主动移送案件至公安部门,确保案件有序推进,节约案件流转时间,提升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