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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40200/2024-0007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孝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1-04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孝感政规〔202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117 字体:[ ]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孝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4日



孝感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促进孝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单位作为市级排污权储备机构(以下称储备机构),为全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储备机构通过无偿收回、市场回购和有偿收储等方式,将排污权纳入储备库的行为。

无偿收回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以下称交易机构),按程序以无偿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排污权纳入储备机构排污权储备库的行为。

市场回购是指由储备机构按照当年交易基价购买排污权的行为。

有偿收储是指由储备机构根据收储计划,按照收储当年市场价格购买排污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是指储备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有偿获得排污权后,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减少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后续国家增加需要总量来源的其他污染物参照执行。

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来源及方式

第八条  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其未经有偿获得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未经有偿获得的排污权,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减少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量;

(五)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其他闲置的排污权;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处置排污单位抵质押的排污权;

(七)其他来源。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排污权,采用无偿收回或有偿购买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无偿收回。对未经有偿获得的,或有偿获得且自愿放弃的,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回;政府投资形成的,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回其相应投资比例部分。排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搬迁的,排污权可继续使用,其无偿使用的排污权有闲置的,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回;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无偿使用的排污权由储备机构无偿收回。

(二)有偿购买。包括市场回购和有偿收储两种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排污单位申请通过市场回购排污权的,由储备机构按回购当年的交易基价回购;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排污单位申请通过市场公开方式转让排污权的,可由储备机构按省级市场交易规则有偿收储,也可由其他排污单位按省级相关规定交易获得。

第十条  储备机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储备符合条件的排污权,并同步公开储备信息。

第三章  排污权储备程序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核排污权储备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中存疑的,可以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相关检查材料和检查结果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排污权无偿收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孝感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拟无偿收回排污权的信息,同时告知排污单位;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向交易机构提交排污权储备委托文件;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协调交易机构为储备机构办理储备排污权划转手续;

(四)储备机构于划转手续完结之日起3日内,公开储备信息;

(五)排污单位应当自储备信息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排污权市场回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临空经济区、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的排污单位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排污权回购申请;建设项目在县(市、区)的排污单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排污权回购申请;

(二)生态环境部门对回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在县(市、区)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回购事项进行复审;

(三)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满足回购条件且准予回购的,将相关材料交至储备机构办理;不满足回购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并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

(五)储备机构在交易双方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日内,公开回购信息;

(六)排污单位应当自交易机构出具排污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排污权有偿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储备机构根据收储计划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有偿收储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有偿收储申请,就是否同意收储富余排污权出具书面意见,对不同意收储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储备机构根据相关意见,按照省级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四)储备机构在交易双方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日内,公开收储信息;

(五)排污单位应当自交易机构出具排污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拟纳入储备排污权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排污权出让

第十六条  出让储备排污权应当满足当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排污权市场需求,按省级相关规定在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进行,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倾斜。

第十七条  实施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可通过购买储备机构的储备排污权获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八条  出让储备排污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储备排污权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管理,优先保障辖区内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

(二)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的排污权指标,由对应县(市、区)储备排污权先行保障,不足部分从排污权储备库中统筹调剂;

(三)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

(四)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出让的,须报经孝感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先储备的排污权先出让。

第十九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储备机构出让储备排污权取得的含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期间发生的税费、交易服务费、储备机构服务费用以及有偿购买收储成本(含财务成本),列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季度交易完成情况汇总申报,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二)储备机构服务费用以收储和出让总额为基数,参照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市财政、市生态环境、市审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责推进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加强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情况。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出让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储备排污权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复核和拨付储备与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制定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计划,负责核定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审核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材料及相关事项。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储备排污权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储备机构出让储备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储备机构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服务保障,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出让数量以及有偿购买、出让价格等有关材料,建立全市储备和出让管理总账及各县(市、区)分账。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及资金收支等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开展排污权核定和交易,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计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及湖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排污权储备程序及所需相关材料

1-1.排污权储备程序示意图

1-2.排污权储备所需相关材料一览表

2.孝感市排污权储备委托书

3.孝感市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

4.孝感市排污权有偿收储申请书

5.孝感市排污权有偿收储回复意见





    

          






 



填表说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所填受让标的名称应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根据工作实际可作适当增补。

3.本表所列栏目不能为空,如无内容应注明“无此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4.报送登记表时,应按照附件1-2对应清单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5.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6.登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无需装订。

7.本表一式三份,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受让方及排污权交易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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